【重要公告】111年5月15日起依健保署政策調整門診、急診就醫健保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發佈日期:111/04/29

111年5月15日起依健保署政策調整門診、急診就醫健保部分負擔收費說明:

本院依據健保法規定,採用區域醫院層級收費。

※以下說明摘要自健保署公告之「111年使用者付費精神下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改革方案」111.04.21第三版,如有異動請以健保署公告之最新版為準。

一、門診基本部分負擔(106.4.15起實施)

(一)健保規定免部分負擔之對象:重大傷害、分娩、預防保健、於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者、榮民、低收入戶、三歲以下兒童。

(二)領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元。

(三)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病人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均視同轉診,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基本

部分負擔

西醫

 

未經轉診 240元

經轉診:100元

牙醫

 

50元

復健科

療程第一次

未經轉診 240元

經轉診:100元

療程第二到六次

50元

 

二、藥品部分負擔(111.5.15起實施)

(一)接受牙醫醫療服務者免藥品部分負擔。

(二)接受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規定之「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者免藥品部分負擔。

(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部分負擔說明:

1.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費用,第二次及第三次免收。

2.持機票或出海等相關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者(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仍僅收取第一次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費用。

藥品

部分負擔

藥品費用

部分負擔

金額

藥品費用

部分負擔

金額

100元以下

10

801~900

160

101~200

20

901~1000

180

201~300

40

1001~1100

200

301~400

60

1101~1200

220

401~500

80

1201~1300

240

501~600

100

1301~1400

260

601~700

120

1401~1500

280

701~800

140

1501元以上

300

 

三、檢驗/檢查部分負擔(111.5.15起實施)

(一)檢驗、檢查項目會因醫師實際執行狀況而退費或補收部分負擔。

1.當月開單、當月進行之檢驗檢查若有異動,退費、補繳部分負擔可於本院申請。申請當天請攜帶原門診收據正本(遺失需填切結書)、健保卡,臨櫃抽號辦理。

2.未執行之檢驗檢查,請於就醫日(開單日)起8個月後至健保署辦理退費事宜。

(二)區域醫院收取金額如下表:

檢驗/檢查

部分負擔

檢驗檢查

費用

部分負擔金額

檢驗檢查

費用

部分負擔金額

轉診

未經轉診

轉診

未經轉診

100元以下

10

10

801~900

80

160

101~200

20

901~1000

90

180

201~300

20

40

1001~1100

100

200

301~400

30

60

1101~1200

110

220

401~500

40

80

1201~1300

120

240

501~600

50

100

1301~1400

130

260

601~700

60

120

1401~1500

140

280

701~800

70

140

1501元以上

150

300

 

(二)牙醫收取金額如下:

檢驗檢查費用

部分負擔金額

1000元以下

0元

1001元以上

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