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人體器官保有庫過期組織銷毀公告

發佈日期:115/01/15

【重要公告】人體器官保有庫過期組織銷毀公告

本院為衛福部許可之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醫院,依據衛福部規範制定之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及本院手術後頭蓋骨保存作業標準流程,頭蓋骨檢體保存於本院人體器官保存庫期限為2年。

民國97-113年前,於本院人體器官保存庫手術後遺留之頭蓋骨檢體,經多方與相關所有人及其家屬進行取回通知。

對於部分頭蓋骨所有人未能取得聯繫,本院特此公告,將於民國115年01月15日至民國115年02月15日開放頭蓋骨領取

民國115年02月16日起未被認領之頭蓋骨,將再函文報備新北市衛生局後,依醫療標準流程進行銷毀。

若欲到院預約領取頭蓋骨,請與 手術室陳慈恩護理師聯繫,聯絡電話:2249-0088轉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