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學名藥申請比價作業準則
第 一條 (目的)
為維護附屬醫院用藥品質及合理之藥品利潤,特訂定【臺北醫學大學附屬醫院學名藥申請比價作業準則】。
本準則所稱學名藥係指「院內同成分同劑型之藥品」。
第二條 (辦理原則)
作業準則如下:
一、各類學名藥申請比價提案時程
類別
|
提案時程
|
收件截止日
|
心血管及呼吸系統用藥
|
一月
|
113/01/15
|
止痛/消炎/消化/外用藥/其他
|
三月
|
113/03/15
|
抗微生物製及疫苗
|
五月
|
113/05/15
|
神經/精神/免疫用藥
|
七月
|
113/07/15
|
荷爾蒙及代謝用藥/顯影劑
|
九月
|
113/09/16
|
血液與腫瘤用藥
|
十一月
|
113/11/15
|
二、 藥品類別主要依世界衛生組織ATC/DDD index,依ATC 代碼與提藥時程查詢。
三、 收件時間:單月1 日至15 日AM 9:00~PM 4:00 (逾時不候),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天。
(一)請將申請所須文件備齊後送至附屬醫院藥劑部藥品管理組,截止日前須先向藥品管理組藥師確認文件皆齊全並繳費後,方完成學名藥比價申請程序。
(二)藥品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之電子檔,請逕行至附屬醫院藥劑部網頁下載。
(三)繳交之資料: 學名藥申請比價表、學名藥藥品申請資料excel檔、所有必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資料以電子檔儲存於USB中繳交,包含、藥品相關之醫學文獻、清晰之藥品照片。
(四)若院內原有品項為本院簽訂合約之品項,廠商得於對應之類別提案時程提藥,待該年度合約到期後,合併比價討論。
(五)若申請者因故於完成收件並費用繳交後,自行提出撤回申請案、或因審查後發現資料不實或不符合規定而退件者,均不退費。
四、 學名藥藥品辦理申請比價時,應檢附如下:
(一)下列資料一份以供審查:
1.學名藥比價申請表。
2.藥品許可證及(或)該原產地國有關衛生主管機關正式許可文件影本。
3.國內至少一家醫學中心一年內連續六個月採購發票證明影本。
備註:
a. 連續採購發票可用合約簽訂日期證明
b. 醫中月採購數量需為本體系三院總月用量10%以上
4.需檢附相關報價資料,含報價單、健保核價或自費價參考證明。
5.藥品仿單。
6.原料藥廠及製造廠PIC/S GMP證明及運輸商PIC/S GDP證明等相關資料。
7.檢附兩份不同批號之檢驗報告。
8.其他有利申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BA/BE 試驗報告、DMF資料或曾發表於國內、外醫藥學期刊之文獻或臨床報告。
備註:如於附屬醫院進行BA/BE試驗報告,可提供經費表影本折抵換藥標準20%(折抵金額上限20萬元整)。
(二)前述資料審查所需費用由廠商支付,每件學名藥申請比價案件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
(三)學名藥申請比價受理單位,為該年度承辦三院新藥審查醫院之藥劑部藥品管理組。
第三條 (內部流程)
承辦醫院藥劑部藥品管理組,受理學名藥申請比價案件經審查後,提報藥品議價會議討論,再提附屬醫院聯合藥事委員會決議是否更替現有學名藥之品項。
第四條 (未盡事宜)
本準則未盡事宜,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第五條
本準則經管理發展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
※檔案請至雲端硬碟下載:連結(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