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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
設籍新北市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傷、病患者,於住院治療期間經醫生診斷證明須僱用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者, 得申請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一) 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單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者。
補助標準
(一)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二) 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9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6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一) 新北市政府辦理市民醫療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查定表。
(二) 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須註明「入出院時間」與「住院期間須雇請24小時專人照護」
(三)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一份 *請備文件(二)、(四)至本院社工室開立證明
(四)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五) 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領有勞動部核發之單一級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六) 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 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之切結書
(八) 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九) 領據。
(十) 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一份。
申請方式
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相關連結
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98
。
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經審查符合本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取資格,於最近3個月內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同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得申請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 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二) 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三) 未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者。
補助標準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900元,半日最高補助新臺幣500元;每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應備文件
(一) 新北市○○區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申請表。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
(三)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一份 *請備文件(四)、(五)至本院社工室開立證明
(四) 診斷證明書正本 *須註明「入出院時間」與「住院期間須雇請24小時專人照護」
(五)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貼足千分之四印花)。
(六) 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及結業證書或單一級技術士證影本。
(七)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 領據。
(九) 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十) 新北市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申請方式
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之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相關連結
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51
。
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應備文件
(一)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二) 1吋半身照片3張。
(三) 印章。
(四) 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 受委託之法定代理人或他人須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受委託之他人另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申請流程
(一) 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二) 第一階段評估:持有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本院相關科別掛號由專科醫師填寫。
(三) 第二階段評估:持有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本院小木屋由社工師/治療師填寫。
(四) 兩階段評估完成後,由社工室統整蓋印後寄出申請。
相關連結
https://dpws.sfaa.gov.tw/issuance-certificate-3-detail-1.html
。
備註:線上申請
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
。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承辦)
服務對象
(一) 第一級新北市民
ICF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類別: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2. 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3. 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
4. 需乘坐輪椅之下列人士(依實際認定,且障礙等級註記中度以上者)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
(2) 第一類至第八類含二類以上或含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三】。
(3) ICD診斷欄位註記【一五】。
(二) 第二級新北市民
需乘坐輪椅之身心障礙者(依實際認定)
(三) 第三級新北市民
除前兩級別以外之身心障礙者
(四) 第三級非新北市民
ICF新制身心障礙證明類別:
1. 第七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五】。(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2. 第二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一】。(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3. 第一類、ICD診斷欄位註記【O九】。(需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服務項目
(一) 就醫、就學、就業及就養。
(二) 參加公民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三) 經本市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
服務範圍
(一) 以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轄內為服務範圍。
(二) 設籍新北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新北市轄內。
(三) 非設籍新北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新北市轄內。
服務時間
每日上午6時起為首班車(抵達乘客出發地點)至下午11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出發地點);如因天候或災害事故,經新北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日,同步配合停止提供服務。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02)8258-3200
相關連結
https://newrepat.sfaa.gov.tw/home/repat-welfare/detail/2c90e4c76633d6e70166341122c907f9
。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承辦)
申請對象
持有新北市身心障礙證明者。
應備文件
(一) 申請及核定階段: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申請表。
2.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三個月內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若所申請之輔具免經輔具需求評估則免附)。
3. 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檢附。
(二) 請款及撥款階段:
1.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及領據)。
2.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
3.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 購買或付費憑證。
5. 檢附照片(居家無障礙設施改裝、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等)
6. 其餘相關證明文件依「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
申請方式
(一) 向各區公所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申辦。
(二)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寄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及領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三) 請於取得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所需輔具,並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後提出請款申請。
(四)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
承辦單位
(一)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02)8286-7045,傳真:(02)8286-7245,地址: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45號9樓
(二) 新北市輔具資源新店中心:(02)2912-1911,傳真:(02)2912-8400,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一段281號
相關連結
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94
。
新北市預防走失手鍊(新北市各區公所承辦)
申請對象
凡實際居住新北市患有智障、自閉症、失智症等心智障礙者或有走失之虞者,皆可免費提出申請一具特殊編號之手鍊,走失時,可藉由該編號向社會局查詢家屬之連絡方式。
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身分證影本。
申請方式
(一) 臨櫃申請:辦理窗口有新北市各區公所、地區社會福利中心及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二) 郵寄申請:寄件地址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樓)。
相關連結
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12
。
社會福利諮詢相關問題,歡迎來電社工室02-22490088#24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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